3.28.2012

Hard to think about anything else

Robert Lucas, Jr.: Is there some action a government of India could take that would lead the Indian economy to grow like Indonesia's or Egypt's? If so, what exactly? If not, what is it about the "nature of India" that makes it so? The consequences for human welfare involved in questions like these are simply staggering: once one starts to think about them, it is hard to think about anything else.

我對士林王家的這件事情的了解應該還不夠多,我也不是什麼法律或行政專業的人才,所以我相信手上的這些東西,還不足以讓我決定自己的立場到底何在;不過初步的了解是有的, FB上一片幾乎都是相同的聲音,偶爾出現不太一樣的東西似乎可能馬上被打成黑五類郝鄰居。然而在我在思考這些事情的時候,卻被一些更巨大的問題給吸引住了。

1. 《中華民國憲法》裡面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以及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如果你對這件事情的基本看法是認為「如果今天是為了公共利益就算了,這根本就只是為了建商的私利嘛!」的話,問題是「公益跟私利的差別是什麼?界線在哪裡?」亞當斯密在國富論裡面提到(當然是在一組假設之下): 「個人既未打算促進公益,他只注意到自己的利益,卻被一隻看不見的手所引導,而完成了他自己並未關注的目的;我們之所以能有飯吃,並非由於屠夫、酒店、麵包師的好心,而是由於他們對本身利益的關切,我們不必訴諸於他們的人道精神,而應是他們對自己的夢,我們也不必和他們談我們的需要,而應談他們自己的利益。」 這裡的公益,我想應該是解釋成所有人私利的集合。

先假設接受公益是私利集合的這個想法,什麼樣的情況算是公益的增進?是功利主義式的單純加總的話,那麼如果今天一個人從乞丐手中搶走十塊,搓一搓變成一百塊然後拿去花掉,那似乎也合乎公益的增進。如果是柏拉圖改善的概念的話,唯有一個人的利益增加、而沒有人因此減少的情況是公益的增進,如此一來,似乎我們沒有任何的公共政策會通過這個增加公益的條件,畢竟如果有柏拉圖改善的機會存在的話,八成都已經自動達成了,哪還有政府插手的餘地?

那麼,公益的增進是多數人的利益增進(而可能會有少數人受害)嗎?如果今天建商沒建成這串住宅,或許少了好幾億的產值,想換新房子的人沒得換,哭了;建商沒蓋房子、水泥、鋼筋、建材產業沒人叫貨,利益降低,股東、建商跟相關產業家人也都因此少賺了一筆,也就少消費了好幾億,零售產業也受到衝擊,就像漣漪一樣一波一波的擴大,導致整個經濟的衰退;那麼,或許讓建商蓋下去才是增進公益的?(這樣的討論像極了台灣在保護外銷產業時的說詞,後話。)

2. 如果你認為,基本上政府不能在任何的情況下剝奪人民天賦的權利,包括生命、財產等等權利,那麼你的反應可能是 「財產權至上啊!憑什麼政府可以多數暴力就剝奪人民財產!」。那麼,或許有著更多更大的問題等著你去煩惱與思考: 一般刑罰或許可以盡量換算出時間成本給被誤判者,死刑無法補償被誤判者的生命權,而當財產權建立在生命權之上的時候,透過財產權補償生命權也是沒有意義的,那麼,死刑是個適當的最終刑罰嗎? 當政府為了促進景氣(聽起來很公益吧)的時候,用上各種貨幣政策印鈔票的時候,那其實就是把你手上的鈔票給弄薄了而已,你的消費能力因此下降,算不算一種財產的剝奪?

當政府以減低貧富差距、或是任何理由要徵稅的時候,其實就跟拿著槍指著你說要被關還是付錢沒什麼差別,那這算不算財產權的侵犯? 當政府為了促進景氣(又來),打算以低匯率來刺激出口,保護外銷產業,匯率1:50的時候你有100塊能買兩個美國漢堡,為了外銷產業降到1:100的時候只能買一個了。偏低的匯率相對上讓台灣消費者對於國外商品的消費能力下降,算不算一種財產的剝奪?

那麼,為什麼我們能忍受政府透過動武的權力、徵稅的權力、發行貨幣的權力、操控外匯的權力來剝奪我們不可侵犯的財產與生命? 或許有人說,透過社會契約,法律的施行代表人民願意付出一部分的權利來交換其他的東西;我想都更、土改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才實行的法案,難道不算是社會契約的一種嗎? 那麼,就帶出了第三個問題。

3.  服從多數、尊重少數這是很常見的標語,然而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服從多數的意思就是照多數的意思行動,這或許不難理解也沒什麼異議;那麼尊重少數是什麼? 選完不取笑輸的那邊,不酸他們是悲憤的綠吱是尊重嗎? 多數派個人去那少數身旁聽聽話點點頭喔喔喔然後多數愛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樣是尊重嗎? 董事長拿著圖拜訪王家要蓋另一棟透天給他們這樣是尊重嗎?

有人認為都更或是許多的議題顯然應該用共識決而不能用少數決,就算我們不去計較那討論期間曠日廢時的交易成本(美國1977年的交易成本佔GDP將近一半,恐怖吧),那麼依照​很簡單的經濟學推理,如果你不是什麼很討厭現在自己房子​的人(比方說洞洞館裡面的哲學系),一個很簡單的策​略就是盡量一直拖一直鬧,去當最後一戶然後獅子大開口A​一堆錢回來;那麼當討厭自己房子的人不多的時候,這整個​project其實一定會失敗,反正又沒人要sett​le down到建商一開始的交換條件。

我可以保證,這件事情不是民主之死,民主制度不會因此而死亡。因為,民主制度只保證笑嘻嘻的人比哭哭貓的人還多,而不保證這哭哭貓的人有多糟、笑嘻嘻的人有多爽,或是其中有多不公平。之前看過一篇文章,說台灣的年輕人往往以民主自豪,甚至是太自豪了,民主制度本身不保證更多更崇高的價值,民主制度讓希特勒上位、讓銀河變成西斯帝國、讓黑人當了百年的奴隸、讓女人直到一戰前才擁有與男人接近的政治權利。如果只是單純的多數決來行事,而那些價值則由在民主制度裡的選民所決定,不管選民是飽讀詩書的學者、國中畢業的計程車司機、蛆還是猴子。

其實我很慶幸的是,似乎沒有太多人直接指責建商(當然還是有),而是直指侵犯人民的惡法以及執意要執行的政府。如果你接受了一定條件下政府可以侵犯人民權利的話,那麼問題是到底什麼叫做增進公益、什麼不是?如果你不接受政府在任何情況下侵犯人民的話,問題就成了你有著更多更多習以為常的問題要去面對。如果你對民主失望,或許你不該對民主制度失望,而應該對於選民的價值觀感到失望,而怎麼樣才能讓人民改變,應該不只是在FB上按讚就能夠解決改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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