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2013

為什麼我支持同性婚姻

每個人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都不同,有人自己身為同性婚姻的需求者、有人擁有許多同性戀的友人; 有人因為宗教背景所以反對,而也有人就只是作為保守派。我沒有以上的背景,只是研究所時有利用同性婚姻作為材料寫過一篇報告,有一些了解。當我聽到台灣也傳出同性婚姻要進行立法的消息時,我的道德直覺是:「幹關我屁事,要結去結。」這應該是源自於我的自由主義立場,在沒有損害他人的前提之下,個人的行為有其自由選擇的權利。然後我開始思考有沒有其他能佐證的論點,除了這種放任式的自由之外,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接受到這個程度。

於是我回到平等跟反歧視的思路上來。我在大二的時候,曾經利用台灣政府的普查資料作過一點研究,那時候我就發現,1990年以前的戶口普查,會調查國民的「籍貫」,籍貫並不是你的出生地,而是你祖先來自何處。在2000年之後的戶口普查,則取消了調查國民的籍貫。


這有什麼差別?國民政府遷台之後,由於以反攻大陸為前提來統治台灣,整個政府組織仍然維持在中國時期的運作邏輯,國民大會要依各省代表選出,公務人員的名額也是依照各省來分配。這個系統稱為高普考分省區定額錄取制度,以1991年的高普考為例,599個名額中,由於依照中國大陸各省的人口來分配,籍貫為「台灣」的國民只能分到21個名額,但是台籍人士佔了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1956年時,西康省只有313人在台,擁有5名員額,但是有142510人在台的福建省人民,卻只能爭取 13個名額。他們在台灣都要繳一樣的稅,一樣要服兵役,但是所獲得的權利卻有所差異,這形成了一種按照籍貫來分配利益的歧視,這個情況在1962年後修改錄取辦法後以得到緩解,但直到1992年戶籍法的修改,取消登錄戶籍,才真正消除對台籍人士的歧視。


這不是什麼國民政府的專利,國民政府看人,看見的是河北人、黑龍江人、台灣人,而過去日本政府看人,看見的是日本人、漢人、生番、熟番,而漢人上的小學叫做「公學校」,日本人上的小學則是設備師資都較好的「小學校」,台灣人在高等教育中不能念法政,所以台籍菁英大多流向醫學,這個傳統一直持續到今天,這些差別待遇都寫在我們的歷史課本中,所有人都知道這樣的世界已經過去。

儘管在人民的心中,或多或少都還會有一些對省籍的看法,「本省」與「外省」之間的隔閡雖然或許還會存在,但至少對政府來說,這些人民都是一樣的,都是用同樣的方法去對待。政府已經不會看到人民的「省籍」,而成了「省籍盲」。我認為由政府開始的平權行動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無法期待人民在某一天全都成了「省籍盲」,但是如果從政府開始,破除一切對於省籍的差別待遇,在未來人們心中的省籍分別只會越來越淡,因為那實質上並不會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造成什麼影響。

我認為這個「盲」的狀態才是真正達到平等與反歧視的境界。如今我根本不知道我的朋友同學們來自什麼省籍,或是我知道了、卻對於我如何對待他們毫無關係(猶如我不知道),自然我也無法在省籍上對誰有著差別待遇或歧視。我很喜歡的一部美國喜劇"Community",裡頭的院長自稱是"地球上最沒有種族歧視的人",他在設計學校吉祥物時,不願意在那個人上頭給出任何膚色或特徵,因為他認為萬一他畫出了某個種族的特徵,那就是對他們有所偏頗,到最後他給出了一個這樣的吉祥物:

他將這個吉祥物取名為"Human Begin",他的確沒有任何一個種族的特徵,但這也根本不再是一個人。而他也被主角吐槽,因為如此在意種族之間差異而刻意為之的行為,才是真正最種族歧視的。院長有平權意識,但無法達到真正的反歧視,因為真正的反歧視與平等對待,來自「盲」。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認為要達到法律上的平等,實質上就是政府要對於這些特徵「盲」,以種族\族群而言,台灣政府現行的非盲狀態只在於對於原住民的優惠措施,而這種Affirmative Action實質上,是要矯正政府在過去對於歧視原住民所造成的錯誤所行的補償,在一定的範圍內並不屬於歧視或非平等。而各個宗教、黨派、階級的國民都要盡一樣的義務、得到相同的權利,實質已經平等。

在男女方面,過去漢人社會的性別歧視,對於女性造成的傷害甚大。所以現在政府也有些許的Affirmative Action去維護女性的參政權。但政府在男女方面,仍然是無法達到「性別盲」(Gender-blind)的境界,因為男女只要收入相同,要繳的稅都是一樣,考公職考試時,也都是各憑本事,但是男性有兵役的義務,女性卻沒有,而這樣的差別也並不是要矯正女性過去因為政府歧視造成的不利益。

(那麼我也有個夢,我希望未來的台灣人都能活在一個,不因他們伴侶性別而被評判的社會。)

一個「性別盲」的政府,才是能真正達到性別平等且去除歧視的政府。我希望政府看到的不是「男人」與「女人」,而只是一個個克盡義務的公民,這並不是什麼空中樓閣,澳洲、西班牙、阿根廷已經開放讓人民可以自由將身分證上的性別登記為「未指定」,德國今年甚至可以免填新生兒的性別。這都有助於一個性別平等的社會形成,因為政府「根本不知道」,自然也無從歧視起。

所以我認為,以性別平等為基礎,在結婚這檔事情上,政府依然應該要處在「性別盲」的狀態--我想要結婚,我找了一個人願意與我共結連理、生死與共,政府不能/不會看見我們的性別,而作為他是否能與我結婚的判準。這也是此次同性婚姻的修法重點,它不是另造了一個「同性婚姻」的法案,也不是另外設計了一套「和婚姻一樣只是不是婚姻的系統」專給同性伴侶使用,因為政府根本不該知道誰是異性伴侶、誰是同性伴侶,所以法案是一體適用的將「男女」改為「雙方」,旨在相同的待遇、不分性別。

基於這樣的原因,基於一個期望「盲」的願景,我支持同性婚姻。



1 則留言:

  1. 同意你的看法。政府面對區分種群的屬性徹底地「遲鈍」、「無感」、「不知道」乃至於反問「為什麼要知道」——這恐怕是面對平權問題時最好的境界,也是我們應該努力的目標。
    我一直是這樣相信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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